被告罗某洲、马某华等人生产了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,并将其销售以牟利。这些侵权的蓝牙耳机和包装上不论是否印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,在连接苹果手机的蓝牙后,屏幕会弹出“Airpods”或“Airpods Pro”的提示。
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,被告罗某洲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分别被判处二至六年的有期徒刑和罚款。
在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提出上诉。
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,本案已销售侵权耳机金额应调整认定为22106296.08元。
二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生产的侵权蓝牙耳机连接手机终端配对激活过程中,在苹果手机弹窗向消费者展示“Airpods”“Airpods Pro”商标,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使用的产品是苹果公司制造,造成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,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
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